在上海,個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罰200元。這是《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中的一項規(guī)定。
12月18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三審。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注意到,相比之前的審議稿,此次修改稿明確了機關單位和企業(yè)應設置四類垃圾收集容器,并對道路、地鐵站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主體進行細化。
明確中藥渣是濕垃圾
在此前的審議中,有委員和代表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濕垃圾、干垃圾的定義,對干垃圾的具體種類可以作出列舉,中藥藥渣等有爭議的垃圾類別應予明確。同時,政府部門應當提供智能化查詢服務,便于準確分類投放。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說,經(jīng)研究,法制委認為從反映的情況看,各方對垃圾“四分類”已基本取得共識,對四類垃圾的名稱以及具體表述還可以進一步完善,以方便市民投放。
為此,相關條款做了相應修改:在分類標準中注明濕垃圾即易腐垃圾,干垃圾即其它垃圾。同時補充列舉干垃圾的具體種類,并將中藥藥渣列為濕垃圾的種類之一。
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huán)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
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和可循環(huán)利用的廢棄物。
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廢棄物。
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污損紙張、污損塑料袋、煙蒂塵土等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此次草案修改稿還增加一款:“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智能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br data-filtered="filtered" style="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sans-serif; letter-spacing: 0.5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此外還明確了,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j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以及生活垃圾特性予以細化調整。
企業(yè)等單位應設四類垃圾收集容器
提交三審的條例修改稿對不同區(qū)域的責任主體加以細分,分別明確相應的管理責任人。在實施物業(yè)管理的住宅小區(qū)、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繼續(xù)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確定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在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條例修改稿明確其管理責任部門或者委托的公共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客運站、軌交站點以及旅游、商業(yè)等公共場所,經(jīng)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農(nóng)村地區(qū)農(nóng)民居住地,村委會為管理責任人。如果按照前款規(guī)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則由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府、街道辦確定責任人。
同時,條例修改稿明確了不同區(qū)域如何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規(guī)定。
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chǎn)場所應當設置干垃圾、濕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四類收集容器。
住宅小區(qū)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也設置四類收集容器,在其他區(qū)域設置收集容器的,濕垃圾、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應當成組設置。
道路、廣場、軌交站點等公共場所,應設置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濕垃圾產(chǎn)生量多的公共場所,也應當增設濕垃圾收集容器。
混投垃圾個人最高罰200元
對于違反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鑒于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推進情況有所差異,草案修改稿對違反分類投放要求行為的處罰,分別作了規(guī)定。
按照規(guī)定,單位未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zhí)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個人違反規(guī)定,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執(zhí)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管理責任人也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收集容器、設施的,由城管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管理責任人未分類駁運的,由城管執(zhí)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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